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,构建运行顺畅、协同高效、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(侵华日军淮南罪证遗址陈列馆)。
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淮南市大通区南山路原大通矿南。
第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本馆宗旨是:搜集、展览日军侵华罪证,开展爱国主义教育。
第六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:做好文物保护工作,开展日军侵华罪证文物资料的收藏、保管、展览、研究等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理事会及理事
第七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机构,举办单位为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,对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,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。
第八条 理事会由来自政府有关部门、本馆、社会人士等7名理事组成,其来源、名额和产生方式为:
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3名,由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;
社会人士代表2名,面向社会公开招募,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确定;
本馆代表2名,馆支部书记、馆长为当然理事,其余代表由职工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九条 设置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拟订和修订本馆章程;
(二)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规划;
(三)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(四)审议本馆财务预决算;
(五)审议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收入分配方案;
(六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七)评估管理层的工作,参与对本馆的考核评价工作;
(八)促进本馆与政府、社会公众等的沟通,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馆的业务活动;
(九)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;
(十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二节 监事会
第十条 设置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。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:
(一)检查教育馆的财务
(二)对馆长、副馆长和其他成员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。
(三)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
(四)《教育馆章程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
(一)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会成员负责,对单位财务以及馆长、副馆长和其他成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,维护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(二)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馆长、副馆长和其他成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。
(三)监事会发现馆长、副馆长和其他成员存在违反法律、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,可以向馆务会反映,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。
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
(一)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。必要时,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,可以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,临时会议应当于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监事。
(二)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。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。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。
(三)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,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。
(四)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教育馆日常管理工作。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单位章程的规定时,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。
第三节 理事长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,副理事长1人。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选举任命;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选举任命。
第十四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,还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;
(三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(四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;
(五)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。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,经理事长授权由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。
第四节 管理层
第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 履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 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;
(三) 编制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
(四) 一般工作人员管理;
(五) 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;
(六)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七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名,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。
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;
(二) 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
(三) 负责本单位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(四) 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(五)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五节 法定代表人
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馆长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六章 信息披露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,经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同意,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职工及社会公开以下信息:
(一)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;
(二)本单位主要业务开展情况;
(三)本单位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、资助情况;
(四)其它应该公开的信息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;
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八章 章程修改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 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举办单位批准后生效。
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,构建运行顺畅、协同高效、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(侵华日军淮南罪证遗址陈列馆)。
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淮南市大通区南山路原大通矿南。
第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本馆宗旨是:搜集、展览日军侵华罪证,开展爱国主义教育。
第六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:做好文物保护工作,开展日军侵华罪证文物资料的收藏、保管、展览、研究等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理事会及理事
第七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机构,举办单位为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,对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,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。
第八条 理事会由来自政府有关部门、本馆、社会人士等7名理事组成,其来源、名额和产生方式为:
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3名,由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;
社会人士代表2名,面向社会公开招募,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确定;
本馆代表2名,馆支部书记、馆长为当然理事,其余代表由职工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九条 设置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拟订和修订本馆章程;
(二)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规划;
(三)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(四)审议本馆财务预决算;
(五)审议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收入分配方案;
(六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七)评估管理层的工作,参与对本馆的考核评价工作;
(八)促进本馆与政府、社会公众等的沟通,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馆的业务活动;
(九)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;
(十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二节 监事会
第十条 设置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。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:
(一)检查教育馆的财务
(二)对馆长、副馆长和其他成员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。
(三)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
(四)《教育馆章程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
(一)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会成员负责,对单位财务以及馆长、副馆长和其他成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,维护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(二)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馆长、副馆长和其他成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。
(三)监事会发现馆长、副馆长和其他成员存在违反法律、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,可以向馆务会反映,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。
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
(一)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。必要时,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,可以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,临时会议应当于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监事。
(二)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。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。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。
(三)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,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。
(四)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教育馆日常管理工作。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单位章程的规定时,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。
第三节 理事长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,副理事长1人。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选举任命;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选举任命。
第十四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,还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;
(三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(四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;
(五)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章程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。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,经理事长授权由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。
第四节 管理层
第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 履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 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;
(三) 编制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
(四) 一般工作人员管理;
(五) 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;
(六)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七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名,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。
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;
(二) 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
(三) 负责本单位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(四) 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(五)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五节 法定代表人
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馆长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六章 信息披露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,经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同意,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职工及社会公开以下信息:
(一)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;
(二)本单位主要业务开展情况;
(三)本单位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、资助情况;
(四)其它应该公开的信息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;
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八章 章程修改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 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举办单位批准后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