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
  • 作者:

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接受社会捐赠

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,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,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大通万人坑教育馆事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当前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捐赠人)自愿无偿向教育馆捐赠实物藏品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  捐赠人向教育馆捐赠的实物藏品应当是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。

第四条 教育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:

(一)捐赠人向教育馆提出捐赠意愿,由陈列保管部负责接洽,欲捐赠的实物藏品可暂存教育馆文物库房,由保管人员开出存物收据。

(二)教育馆对拟捐赠品进行鉴定与审查,鉴定与审查由陈列保管部负责。对于数量较多、价值重要的拟捐赠品可申请召开专家鉴定会,所请专家应为淮南市文物鉴定委员会成员,并精于拟捐赠品所属文物类别的鉴定。

(三)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,教育馆与捐赠人本着自愿、平等的原则,请捐赠人填写《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捐赠藏品清册》,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。

(四)对于符合入藏标准的捐赠品,由教育馆颁发《捐赠证书》,其中原件一份,交予捐赠人;复印件两份,一份由保管员留存,一份由办公室留存。不符合入藏标准的捐赠品归还本人。一般情况下,不作捐献品经济价值评估。

(五)经过鉴定和审查的捐赠品入藏陈列保管部。保管部人员对照入藏凭证清单和实物签字接收,清单一式三份,一份交总帐留存,一份连同捐赠品交保管员,一份办公室留存。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捐赠品登记入帐,编写藏品号。保管员在入藏凭证和入藏账目上签字,完成归库手续。

第五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,经双方商定,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。一般捐赠给予(一)至(三)项待遇;重要捐赠可视程度给予其他待遇。

(一)授予捐赠者教育馆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;

(二)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;

(三)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名录;

(四)捐赠情况在教育馆公众号予以公布;

(五)举办捐赠仪式;

(六)授予捐赠者教育馆荣誉馆员称号;

(七)将捐赠事件载入馆志;

(八)授予捐赠人在教育馆展区、展项等冠名权;

(九)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。

第六条  如遇特殊情况,捐赠人不能亲自来保管部,可填写委托书,委托代办人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捐赠,并按照上述手续办理。

第七条  本办法经馆班子会审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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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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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接受社会捐赠

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,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,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大通万人坑教育馆事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当前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捐赠人)自愿无偿向教育馆捐赠实物藏品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  捐赠人向教育馆捐赠的实物藏品应当是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。

第四条 教育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:

(一)捐赠人向教育馆提出捐赠意愿,由陈列保管部负责接洽,欲捐赠的实物藏品可暂存教育馆文物库房,由保管人员开出存物收据。

(二)教育馆对拟捐赠品进行鉴定与审查,鉴定与审查由陈列保管部负责。对于数量较多、价值重要的拟捐赠品可申请召开专家鉴定会,所请专家应为淮南市文物鉴定委员会成员,并精于拟捐赠品所属文物类别的鉴定。

(三)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,教育馆与捐赠人本着自愿、平等的原则,请捐赠人填写《淮南市大通万人坑教育馆捐赠藏品清册》,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。

(四)对于符合入藏标准的捐赠品,由教育馆颁发《捐赠证书》,其中原件一份,交予捐赠人;复印件两份,一份由保管员留存,一份由办公室留存。不符合入藏标准的捐赠品归还本人。一般情况下,不作捐献品经济价值评估。

(五)经过鉴定和审查的捐赠品入藏陈列保管部。保管部人员对照入藏凭证清单和实物签字接收,清单一式三份,一份交总帐留存,一份连同捐赠品交保管员,一份办公室留存。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捐赠品登记入帐,编写藏品号。保管员在入藏凭证和入藏账目上签字,完成归库手续。

第五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,经双方商定,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。一般捐赠给予(一)至(三)项待遇;重要捐赠可视程度给予其他待遇。

(一)授予捐赠者教育馆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;

(二)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;

(三)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名录;

(四)捐赠情况在教育馆公众号予以公布;

(五)举办捐赠仪式;

(六)授予捐赠者教育馆荣誉馆员称号;

(七)将捐赠事件载入馆志;

(八)授予捐赠人在教育馆展区、展项等冠名权;

(九)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。

第六条  如遇特殊情况,捐赠人不能亲自来保管部,可填写委托书,委托代办人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捐赠,并按照上述手续办理。

第七条  本办法经馆班子会审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